2019年如何办理涉外婚姻离婚?婚姻涉外财产如何分割?
2019-03-17郑州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随着社会经济和交通工具的不断发展,我国与外国之间有了越来越多的联系,选择跨国结婚的人也越来越多。由于涉外婚姻涉及到不同国家,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必不相同。那么,如何办理涉外婚姻离婚?婚姻涉外财产如何分割?
禹丽云律师http://www.zyylylhls.cn/,郑州专业离婚继承律师,现执业于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不但拥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而且也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擅长于解决各类与婚姻家庭相关纠纷,职业多年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企业和当事人高度认可。
如何办理涉外婚姻离婚?
涉外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涉外协议离婚,而应当诉讼离婚。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涉外离婚的程序。
1、协议离婚
(1)《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②本人的结婚证;
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④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双方携带以上证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登记机关核查材料后,当场发证。
2、诉讼离婚
(1)管辖权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携带相关诉讼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法院审核予以立案。
(4)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①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②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③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④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⑤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⑥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⑦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开庭审理并判决。
婚姻涉外财产如何分割?
结合上文的内容可以知道,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中,如果夫妻打算离婚的话,则此时向我国境内的法院提起诉讼时,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一般是适用我国法律。因而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面,其实就与普通婚姻离婚财产的分割是一样的。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禹丽云律师,河南郑州 知名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年余,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您寻求最完善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